西安市雁塔区美术家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:西安市雁塔区美术家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,英文名称:Xi’an Yanta District Artist Association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
雁塔区美术家协会是在西安市雁塔区文联的领导下,由全区美术家、美术理论工作者、美术教育工作者、美术组织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美术专业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,坚持“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”的方向,贯彻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努力发展、繁荣雁塔区的美术事业,构建和谐社会,推动广大群众两个文明建设。
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雁塔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,接受雁塔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、雁塔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:西安市朱雀大街46号
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
第六条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,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,围绕区委、区政府中心工作,积极完成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办的各项任务,及时反映美术界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繁荣全区群众性文化活动。
第七条 本会通过不同方式组织美术理论家、美术评论家开展学术研讨活动,引导广大美术家进一步解放思想、更新观念,了解国内外美术状态和理论信息,不断提高雁塔区的美术事业,彰显艺术人才,推出新人新作,发展美术的多元建构。
第八条 本会加强与视台、广播、出版、报刊杂志等媒体的互动联络,不断宣传我区美术家的艺术实践活动和专业创作成就。积极与省、市各区县美协沟通、协作、交流,创建雁塔美术品牌。
第九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,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,鼓励和支持与美术相关的产业的发展,面向全社会提供艺术服务,面向市场提供美术产品,推动我区美术事业的繁荣发展。
第十条 本会将积极打造雁塔区美术培训教育基地,加强与西安美院、师大美院及各大院校艺术系之间的交流互动,提高本会美术家创作艺术水准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
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本会的章程;
2、美术作品或理论著作,经过展览、发表、出版,有较高思想性和学术水平者;
3、美术作品曾参加本会举办的综合性美展二次以上者;
4、从事美术组织工作、美术教育、美术理论研究、美术编辑、艺术设计有较显著成绩者;
5、爱好美术,达到一定艺术水平,对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者。
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美术作品及参展证书复印件;
2、须由本会理事推荐;
3、须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;
4、由本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本会的活动;
3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4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5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本会决议;
2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3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4、按时交纳会费;
5、向本会反馈有关信息和资料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七条 本会依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。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其会籍:
1、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力者;
2、严重违反章程,败坏本会声誉,给工作造成损害者;
3、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,未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者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终止事宜;
5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,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3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4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6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7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8、保持本会领导机构同省、市、各区美协,以及会员和社会各界的联系;
9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,日常工作由驻会主席(或副主席)负责。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为本会决策机构,由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、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及秘书长组成。主席团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实行集体领导。其职权是:
1、决策本会重要工作事务;
2、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
3、总结年度工作;
4、聘任名誉主席、顾问;
5、领导秘书处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水平和影响;
3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4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5、省级以上美协会员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;
2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3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;
4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七条
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,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组成,其职权是:
1、贯彻执行章程和主席团决议;
2、处理日常事务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3、统一联络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根据协会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,本会设名誉主席、顾问若干人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
1、会费;
2、捐赠;
3、利息
4、政府资助;
5、社会资助
6、本会事业收入和其它经济开发合法收入
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